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发表时间:2017-10-15 14:10:3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0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希望能帮助大家。
《立案标准》指出,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的立案标准,1993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查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件的通知》中曾作过相关规定。根据该通知的规定,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在5万元以上,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来源不明财产数额的多少是区分该行为罪与非罪的唯一尺度。确定来源不明财产的“巨额”标准,不仅要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种种情况,而且还要与相关犯罪的数额标准相适应。《数额、数量标准》第9条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该标准在试行过程中,有些人提出,从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司法实践的情况看,将10万元认定为“巨额”,标准过低,而且,该罪名是在无法查证行为人的其他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才适用的,标准应该高一点。为此,《立案标准》规定,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一贯原则,“以上”包括本数,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达到30万元的,即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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