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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司法认定

发表时间:2017-11-10 14:37:2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55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司法认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①二者的区别在于:一是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招收工作制度;而玩忽职守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可以说二者的客体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二是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而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三是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负有招收公务员、学生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则是一般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四是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存在徇私情、私利的动机;而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的工作中,如果没有徇私舞弊而招收了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依法不能认定为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但是如果因此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并符合《刑法》第397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应当依法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两罪都属于渎职犯罪,在犯罪构成要件上比较近似,实践中也存在通过泄露考试内容等国家秘密的方式在招收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现象。二罪的区别在于:一是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招收工作制度;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二是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禁止性命令的行为,故意向不应当知悉国家秘密的人泄露国家秘密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三是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负有招收公务员、学生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罪数形态认定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客观特征可以表现为伪造、变造体检表、履历表、身份证、户口簿、立功受奖记录等行为方式。上述行为如果情节严重的,不仅构成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还会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等。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两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的牵连关系,应当按照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断。

  在实践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犯罪过程中,可能同时具有索取、收受贿赂的行为。如果索取、收受的贿赂是财物,并且其数额符合《刑法》第385条规定的受贿罪构成标准的,应当如何处理?对此理论上有不同的见解。我们认为应当从一重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理由是《刑法》第399条第4款关于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38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项规定属于对一个行为触犯数罪的想象竞合犯的注意性规定,对于想象竞合犯的认定及其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同样适用于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当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犯罪过程中同时具有索取、收受贿赂的行为,如果索取、收受的贿赂不是财物,或者虽然是财物但其数额未达到《刑法》第385条规定的受贿罪构成标准的,只能认定成立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有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不合法掌握国家秘密,但是为了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或者是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将自己合法掌握的招考计划、考试试卷、评分标准等国家秘密泄露给有关人员,其行为同时触犯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属于牵连犯,应当从一重罪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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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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