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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追缴欠税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发表时间:2017-10-16 14:53:5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304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逃避追缴欠税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立案追诉标准(二)》第59条的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该罪的追诉标准采取的是“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额”,而不是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数量,也不是欠税的多少。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的数额表明了国家税款的实际损失,体现了逃税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欠税的大小仅表明国家税款可能遭受的损失,而欠税也可能存在合理性,所以,欠税数额无法体现逃税的社会危害;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数量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表明税务机关追缴的难度,但不能表明国家税款的损失,也体现不了逃税的社会危害程度。所以,把“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额”作为逃避追缴欠税罪的追诉标准是合理的。对于逃避追缴欠税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实践中还有几个问题需要探讨:

  一、如何认定纳税人为逃避追缴欠税而转移或者隐匿财产行为

  转移财产,通常是从开户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中提走存款或转移到其他户头,或者将商品、产品、货物或其他财产转移到他处;隐匿财产,是指将现金、贵重物品、其他财产藏匿起来。根据税收管理法规,对纳税人欠税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扣押、查封、拍卖其价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等强制执行措施,依法追缴欠税。纳税人实施转移或隐匿财产的行为没有时间限制,既可以在过了纳税期限之后,也可以在此之前。作为本罪,纳税人转移或者隐匿财产必须是针对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在实践中,如何认定纳税人转移或者隐匿财产,如将财产赠与、假离婚分割等是否为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欠税。这里主要看两方面:一是看行为人转移或隐匿财产的多少。如果所剩余财产根本不足以缴纳税款,即与应缴纳的税款差距很大,可以认定行为人的目的是逃避追缴欠税。二是看行为人是否维持自己的生产经营。一般情况下,行为人既然逃避追缴欠税,就不会在原地继续生产经营。因为,如果想继续生产经营,很难通过转移或隐匿财产来逃避追缴欠税。

  二、对“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理解

  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既是本罪的结果,又是本罪的犯罪目的。对于“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可以有着不同的理解:一是理解为“客观上绝对不能追缴”;二是理解为“通过一般程序不能追缴”;三是理解为“难以追缴”;四是理解为“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自己的行为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五是理解为“足以使行为人逃税”。

  我们认为,根据立法精神及逃避追缴欠税罪的量的规定,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是指税务机关不能或不能全额追缴欠缴税款,并非仅指税务机关一点也没有追缴到欠缴税款。再者,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还有时间限制,即纳税人因逃避追缴欠税罪而被立案侦查之前。如果公安机关就此罪立案侦查以后,由于公安机关的介入而使税务机关能够追缴欠缴税款,则不影响该罪成立。另外,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必须与纳税人的转移、隐匿财产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即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确实因纳税人转移、隐匿财产而致。如果税务机关尚没有充分采取法定的各种追缴措施,或者因纳税人财力不支,资金短缺其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不抵欠缴的应纳税款而使欠缴税款无法追缴的,则不

  能以犯罪论处。

  三、界定逃避追缴欠税罪罪与非罪应考虑的因素

  根据《刑法》规定和犯罪构成理论,关于逃避追缴欠税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可从以下几方面界定:

  (1)数额。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的欠缴税款超过法定数额,即1万元人民币的,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否则,为一般逃避追缴欠税违法行为。

  (2)时间。超过纳税期限或延长的纳税期限不缴应纳税款的为欠税,为逃避追缴欠税而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才构成犯罪,而在纳税期限内如有转移或隐匿财产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3)因果关系。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与行为人转移、隐匿财产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才构成本罪,如果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不是因纳税人转移、隐匿财产,而是因纳税人财产不足、自然事故等其他原因所致,则不构成本罪。

  (4)结果。纳税人虽然采取转移、隐匿财产以逃避追缴欠缴税款,但税务机关最终还是追缴到欠缴税款的,不构成本罪。

  (5)主观。纳税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逃避追缴欠税的故意,即纳税人转移、隐匿财产是为了逃避追缴欠税。如果纳税人转移、隐匿财产不是为了逃避追缴欠税,而是为了其他目的,如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等,虽然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亦不构成本罪。

  (6)行为。只有纳税人实施了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才有可能构成本罪。如果纳税人没有实施上述行为,只是逃跑或实施其他行为,虽然造成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但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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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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