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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发表时间:2017-10-16 15:08:1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61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抢劫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希望能帮助大家。

  抢劫罪是一种对公民人身及公私财产安全具有极大危害性的犯罪。因此,我国《刑法》对抢劫罪在数额或情节上没有作限制性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认定抢劫罪根本无须考虑财物的数额及犯罪情节。一般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认定为犯罪。但是,如果使用轻微的威胁或者暴力,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抢得少量财物,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能按犯罪处理。尤其应当注意实践中常见的三类案件之罪与非罪界限的区分:

  一、限制刑事责任年龄人强索未成年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是依据《刑法》第13条“但书”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对抢劫罪的具体适用。具体而言,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因素:

  1.暴力或者威胁的程度是否轻微。应当从是否持刀或者其他凶器、砖头等对被害人进行抢劫,以及使用暴力的程度,同时结合是否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的后果等方面综合判定。

  2.财物数量不大。“数量不大”可以参考盗窃、抢夺罪数额较大来认定,一般对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可以认定为“数量不大”。

  3.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

  二、抢劫本人所输赌资或者所赢赌债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的规定,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如故意伤害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三、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的规定,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之所以这样规定的理由有三:首先,家庭和亲属间的财产关系附属于血亲关系,家庭成员和近亲属对于家庭财产享有一定的共同管理、使用的权利。其性质与抢劫罪中“他人财物”有一定的区别。其次,从刑事政策上考虑,一般而言,家庭成员或近亲属间的财产秩序由家庭内部维持,更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最后,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四项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四、婚姻、家庭纠纷中强抢财物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下列两类强抢财物行为一般不应以抢劫罪论处:(1)因婚姻、家庭纠纷,一方抢回彩礼、陪嫁物,或者强行分割并拿走家庭共有财产的,即使抢回、拿走的份额多了,也属于民事、婚姻纠纷中处理方法不当的问题,不具有非法强占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2)因子女离婚、出嫁女儿暴死等事情所激怒,而纠集多名亲友去砸毁对方家庭财物,抢吃粮菜鸡猪,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泄愤、报复行为,一般应做好调解工作,妥善处理,不宜作为抢劫罪论处。

  五、强行扣留对方财物抵债的行为

  在实践中,有的行为人因为被害人不愿或者不能偿还债务或者因为其他经济纠纷,而强行扣留对方财物,用以抵债抵物,或者索还债款、欠物的,因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属于讨债、索物手段不当的行为,应查明情况,妥善处理,不宜以抢劫罪论处。正如有论者所指出的那样:从民事上讲,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债权人采取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索要债务,虽然手段不合法,但毕竟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或者为了挽回因债务人的违约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主观上不具有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他人合法所有或者持有的财物占为已有的犯意,也就是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一般也不会造成债务人债务以外的财产损失。依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此类行为不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一般也不应以其他侵犯财产类犯罪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抢劫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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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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