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发表时间:2017-10-16 15:06:4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0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敲诈勒索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敲诈勒索罪与合法行使权利行为的界限
权利(义务)行为属于法令行为的一种具体类型,是正当行为,具有阻却违法性的功能。在敲诈勒索案件中,需要注意区分权利行为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和被威胁人之间确实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客观不存在但行为人主观上真诚地确信存在这种关系的),行为人出于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目的对其进行威胁,债务人因此处分财物的,属于行为人行使债权的行为,只要行使债权的方式不足以构成其他犯罪并且行为人索要财物的数额没有过分地超出债务数额时,不能以敲诈勒索罪论处。这种债务包括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
二、敲诈勒索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的财物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是区分敲诈勒索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界限的标志。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犯罪未完成形态除外),以一般违法行为处理。根据2000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根据20013月9日司法部发布的《狱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第2条的规定,在押罪犯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在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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