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发表时间:2017-10-16 15:33:1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6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与正当行为的界限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都可能对他人的财物造成毁坏,如果符合这些正当行为的成立条件的,对行为人实施的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是正当行为,不构成犯罪。例如,行政执法人员强行拆除违章建筑;在救火过程中,消防队员为了阻止大火蔓延,拆除他人的房屋;在防汛过程中实施分洪,造成泄洪区财产毁坏的。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刑法》第275条将“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规定为区分故意毁坏财物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根据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3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2)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3)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这就意味着《刑法》第275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5000元以上,“其他严重情节”是指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或者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没有达到上述标准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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