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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刑讯逼供罪的追诉立案辩护要点

发表时间:2020-11-22 11:11:1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07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针对刑讯逼供罪的追诉立案辩护要点,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刑事辩护中,针对刑讯逼供罪的追诉立案进行辩护应当重点把握以下几方面:第一,犯罪的主体。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即行为人必须具有合法的司法工作人员的身份,也必须符合法律所授权的主体资格。第二,刑讯逼供行为发生的时间。仅具有司法工作人员的主体性质,并不当然构成刑讯逼供罪,还要求该司法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刑讯逼供行为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阶段,如果司法工作人员是在下班时间、处理其他治安案件、行政案件、民事案件过程中实施了刑讯逼供行为,那么也不能对行为人以刑讯逼供罪定罪处罚。第三,刑讯逼供的行为要达到一定的情节程度。对于在实际工作中业务素质低、政策观念不强的司法工作人员办案中采用一些轻微逼供的手段,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以犯罪论处。此外,仅仅采取诱供、指名问供方法而没有采用刑讯逼供手段的,也不能构成刑讯逼供罪。

  根据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的刑讯逼供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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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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