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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的立案追诉辩护要素

发表时间:2020-11-22 11:11:4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34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诽谤罪的立案追诉辩护要素,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行为人是否捏造、散布了虚假事实。一方面,如果行为人并没有捏造事实,其散布的都是真实的事实,其行为就不构成诽谤罪,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查明该事实是否与实际发生的情况符合,如果符合就不能以本罪处罚。另一方面,即使行为人进行了捏造虚假事实的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并未将该虚假事实散布,行为人也不能构成本罪。例如,行为人由于对同事不满,于是在自己的私密日记里捏造了有损该同事名誉的一些事实,以此来发泄心中的不满,但是行为人并没有将该日记公布于众,而是将该日记严密地保管,不允许外人查看。某天由于行为人家中遭窃,该日记本被盗,盗窃者盗得该日记本后将该日记中的内容公布于众,于是行为人捏造的事实被他人得知。此时,由于行为人并没有将该日记中捏造的虚假事实散布出去,也没有使他人名誉受损的故意,所以即使最后该同事的名誉因为日记里所捏造的虚假事实受损,也不能归责于该行为人。

  二、诽谤行为是否针对特定的对象。虽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但不是针对特定对象的,也不构成本罪。

  三、诽谤的情节是否严重。情节严重的,构成本罪;反之,则不能构成本罪,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构成本罪并不要求行为必须现实地造成了他人的名誉受损,只要行为人将捏造的事实散布出去,足以败坏被害人的名誉即构成本罪,就应当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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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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