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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作品形式诽谤罪与非罪的律师辩护

发表时间:2017-10-16 18:50:5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38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文学作品形式诽谤罪与非罪的律师辩护,希望能帮助大家。

  以文学作品的形式实施诽谤他人的犯罪行为是值得注意的问题。根据1998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在出版物中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该司法解释可以说是以文学作品形式实施诽谤行为可以构成诽谤罪的有力依据,但是文学作品不仅仅表现为出版物的形式,也可以通过其他形式表现出来。根据行为的实际危害,不论是何种形式的文学作品,只要该作品在内容上具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主观上具有诽谤他人的目的,那么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在理论上,以文学作品实施诽谤他人的犯罪行为完全可能。但在司法实践中究竟如何正确地界定是正当的文学作品创作还是以文学作品形式实施诽谤行为呢?对此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一、看文学作品的具体内容。如果行为人是以文学作品形式实施诽谤行为,那么读者必定能够从该文学作品的内容中知晓在现实社会中所具体对应的人或事。如果读者不能从该文学作品中得知该作品中的人物是现实社会中存在的特定的他人时,就不能构成诽谤罪。当然,这里的读者不能仅仅是自认为是受害者人,而应当以一定范围内的社会上的人为标准,因为如果仅仅是某人自己觉得该文学作品是在诽谤自己,而其他人却根本不可能从该文学作品中知晓该文学作品中的人物就是该某人时,该文学作品就不属于诽谤,因为此时该文学作品并未使该某人的名誉或者人格受到贬损,仅仅是该某人的自我感觉、对号入座而已。

  二、看文学作品的创作者与自称是受害者的他人是否相识或对其知晓。一般来说,如果意图通过文学作品来对他人实施诽谤,那么行为人必须与自称是受害者的他人相识或者对其知晓,如果文学作品创作者与自认为是受害者的他人根本就不相识,也从未听说过此人,那么就谈不上文学作品创作者对该他人具有诽谤的故意。此时即便是文学作品中描写的人或事与现实社会生活中的某个人非常类似或者雷同,那么也只是“如有雷同,纯属巧合”的情形。当然,这一点需要司法机关进行充分的调查后才能作出判断。

  三、从主观上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诽谤他人的故意。这需要基于行为人创作文学作品前后的种种言行来判断,如看行为人是否对他人说过要以此形式“教训”、“收拾”他人的言辞等。如果能查明这些,那么就能证明行为人具有诽谤的主观故意。

  必须严格、谨慎地区分正当的文学作品创作与以文学作品形式诽谤他人的行为,否则就有可能损害正当的文学发展或者放纵犯罪。如果在客观上的确没有足够证据来认定行为人具有此种诽谤的故意,基于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以行为人不构成犯罪来处理,对此应当尤其要注意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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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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