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的立案追诉
发表时间:2020-11-22 11:12:2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9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侮辱罪的立案追诉,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刑法》第246条第2款的规定,侮辱罪只有告诉的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因此,对侮辱罪进行立案追诉,除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由司法机关主动侦查、起诉外,其他的侮辱行为必须要存在被害人的告诉才可以立案追诉,司法机关不可主动介入。
无论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侮辱行为,还是由被害人自诉的侮辱行为,司法机关进行正确的立案追诉都必须重点把握以下几点:(1)行为是否具有侮辱性质。除暴力方法外,必要时应考虑行为人的年龄、职业、受教育程度、与被害人的关系,当地的方言、土语以及行为人用语习惯等因素。(2)侮辱行为是否具有对象特定性。如果行为人并无特定、具体对象,只是在大庭广众之下漫无目标地无针对性地谩骂,不能认定为侮辱罪。但是,如果根据行为人侮辱的事实、情节等具体情况可以推知出具体的被害人的,仍然构成侮辱罪。(3)行为是否具有公然性。如果行为不具有公然性,即使行为具有侮辱性,也不能构成犯罪。(4)侮辱的情节是否严重。如果侮辱的情节尚不严重的,不能构成侮辱罪。符合条件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分清正当的舆论监督、批评建议,正当的文学创作及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揭发不道德行为、违法犯罪行为等与侮辱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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