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构成妨害作证罪的律师律师辩护因素
发表时间:2020-11-21 14:39:4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4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是否构成妨害作证罪的律师律师辩护因素,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妨害作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关于妨害作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目前尚无明确规定。我们认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1)妨害作证行为足以妨害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2)妨害作证行为足以使裁判显失公正的;(3)妨害作证行为造成冤、假、错案的;(4)妨害作证行为手段恶劣的;(5)妨害作证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妨害作证行为不宜立案
整个案件事实确属《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情形的,不构成犯罪。比如,对于证人的亲属因担心证人作证招致报复或者得罪人而阻止证人作证的问题,如果证人的亲属仅是一般地劝说证人不要去作证,且未严重破坏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的,则不应以犯罪论处。有人认为,刚才所举例子之所以不构成犯罪,是因为“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妨害作证的故意,客观上虽阻止证人作证,但未使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我们认为,刚才所举例子中的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暴力、威胁、贿买方法之外的其他手段妨害作证的行为,此行为不但从客观方面符合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而且行为人主观上也有妨害作证的故意,只是其情节符合《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而已。
三、排除非故意因素犯妨害作证罪的可能
妨害作证罪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阻止证人作证或者希望他人作伪证的意图。如果行为人并非出于故意而客观上妨害了作证的,因其行为不符合妨害作证罪的主观要件,故不能以犯罪论处。“行为人由于过失说过某些不作证的错话,被证人知道,证人信以为真,以此为据不作证或者作伪证,行为人的这种过失行为不构成犯罪。”
四、正确理解妨害作证罪的手段,以防定罪不当
有学者指出,“妨害作证罪是复合行为,要求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暴力、威胁、贿买的手段行为,如果行为人未实施这种手段行为,即使具有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仍不构成犯罪”。
我们认为,其一,妨害作证的手段法律上没有限定。上述观点认为妨害作证的方法只有暴力、威胁、贿买三种方法是错误的。应当说,法条只是列举出了常见的三种妨害作证的方法,“暴力、威胁、贿买”字样后的“等”字应当表示除前面几种常见的方法外,还有其他妨害作证的方法。比如,行为人采取劝说的方法阻止证人去作证,如足以妨害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秩序的,照样构成犯罪。其二,如前文所述,对于妨害作证罪中的指使行为,法条未列举出实施的方法,但认为阻止证人作证的暴力、威胁、贿买方法,也是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方法,于法无据,而且其中有的方法也不可能是指使行为所用的方法。比如,通过暴力的方法使他人去作伪证,这显然不是在为他人作伪证“出主意”,从而不构成“指使”。应当注意,“对制定法应当严格解释”。
基于妨害作证的意图而请客送礼,无论是否一般的请客送礼,其性质均属于妨害作证罪中的“贿买”。至于是否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则要综合全案情节考察,数额当然要考虑,但不能仅以数额作为定罪的依据。比如,行为人虽然给他人送了数额很小的礼物,但他人却因此针对某一重大案件的重要证据作了伪证。此种情况,有谁能说不构成犯罪呢?总之,数额大小固然是认定妨害作证罪考虑的因素,但构成妨害作证罪与否数额不是决定性因素,成立妨害作证罪关键在于行为人的贿买行为是否对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干扰与破坏。
以上就是关于:是否构成妨害作证罪的律师律师辩护因素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