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情节辩护研究
发表时间:2017-10-16 19:47:2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0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情节辩护研究,希望能帮助大家。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情节辩护研究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19条规定而修正的《刑法》第312条之规定精神,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排除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主观要件的行为的犯罪性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构成以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前提,因此,对于贪便宜在市场或者私下购买来路不明的货物的,只要行为人不是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就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根据司法实践经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明知,可以通过考察以下几个因素:犯罪的时间、犯罪的地点、收售物品的价格、物品本身的特征、物品本身的性质、本人的一贯表现、行为方式,等等。”具体认定标准详见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精神。凡不符合该解释第1条规定精神的,即应当排除行为人行为的犯罪。
三、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者不应立案追诉
《刑法》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构成未提出数额或情节等方面的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就成立犯罪。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数额和情节还是要加以考虑的,以便区分情节轻重,给予行为人相应的处罚;对于符合《刑法》第13条犯罪定义中但书规定的㈠隋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的,则不能认定为犯罪,而应作其他处理。比如,对于因贪便宜而购买数量不大的赃物供本人或家庭自用的,就不宜以犯罪论处,而只能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理。又如,偶尔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少量赃物的,也不宜以犯罪处理。衡量赃物违法行为是否达到犯罪程度,以下标准可以参照:赃物罪(从罪或称派生之罪)通常轻于财产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或称原罪),这意味着,如果财产罪轻微到不构成犯罪的程度,那么,也不应当认为与该财产罪有关的赃物罪达到了构成犯罪的程度。
四、财产罪的行为人在获得财物之后教唆他人为自己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所得财物的,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问题
这种情况应当对财产罪的行为人予以刑事处罚。之所以对其予以刑事处罚,其原因在于行为人教唆他人犯罪的主观恶性以及这种恶性驱使下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这种主观恶性与教唆行为,已经远远超出了行为人自我逃避处罚的本能。而且,这种情况也符合《刑法》总则关于处罚教唆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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