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发表时间:2017-10-13 13:57:1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0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希望能帮助大家。
对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是否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问题,在理论上,有观点认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的意志就是团体意志,它完全符合“团体”的特征。如果对村民委员会的犯罪以自然人犯罪论处,显然不符合我国《刑法》上的罪责自负原则,因此,村民委员会应属于单位犯罪主体。①还有观点认为,村民委员会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其理由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国家机构,应当从我国整个法律体系出发理解单位犯罪的问题。②在实践中,也有将村民委员会作为单位犯罪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案例。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认为,将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归人国家机构是对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性质的严重误解。我国《宪法》在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95条中明确规定:“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第111条同时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从这些规定中可以清晰地看出,尽管《宪法》第111条规定在《宪法》第三章第五节之下,但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不在地方各级国家机构之列。事实上,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属于社会组织。尽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属于社会组织,在从事管理村民事务、居民事务活动中,也可能从事一定的经营活动,但是,由于1997年《刑法》第30条将单位犯罪主体限定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而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范围均有着明确的法定界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第1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第1款又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因而,无法将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归入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任何一种单位。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在目前刑事立法的框架下,没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余地。有关机关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也持肯定态度。公安部《关于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根据《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单位犯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刑法》第三十条列举的范围。因此,对以村民委员会名义实施犯罪的,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可以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从另一角度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特定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从而将其纳入“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这一立法解释,实际上表明立法机关认为村民委员会不属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也不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由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与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主要区别在于所有制不同,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讲,上述立法解释也表明立法机关还认为村民委员会也不是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综上所述,在目前的立法之下,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以上就是关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