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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含义

发表时间:2017-10-13 14:01:0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463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含义,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从轻处罚

  根据1997年《刑法》第62条的规定,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从轻处罚并不意味着只能在法定刑的中间线以下判处刑罚。被告人是否已经从轻处罚,只有在一定的参照系中才能看得出来。换言之,首先,法官应当设想犯罪情节类似的既遂案件应当如何处刑;然后以此作为基准刑,在此基准刑之下量刑,才属于从轻处罚。例如,行为人强奸未遂,需要从轻处罚时,法官首先考虑情节类似的强奸既遂案件应如何处刑,假设法官认为一般需要处刑8年,那么,在8年以下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就属于从轻处罚了。由此可见,是否从轻处罚,与是否在法定刑的中间线以下判处刑罚是无关的。

  (二)减轻处罚

  根据1997年《刑法》第63条第1款的规定,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减轻处罚在实务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里的“法定刑”是指根据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应选择的法定刑,而不是泛指法定最高刑。这里的“以下”不包含本数,否则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将没有区别。例如,盗窃数额巨大时,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需要减轻处罚,只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一幅度内进行量刑(不含3年本身)。

  第二,为了与免除处罚相区别,减轻处罚时一般应对被告人判处一定刑罚。问题在于,如果法定最低刑为管制时,对被告人如何减轻处罚?南京刑事辩护律师认为,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既然在管制之下再无其他主刑,就应当对被告人免除处罚。有学者认为,最低刑为管制时,可选择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附加刑。①然而,对分则各罪能否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必须存在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在刑法并无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规定时,在减轻处罚的情况下对被告人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嫌疑。当处罚的量为零时,也属于减轻处罚,这是减轻处罚的极限。因此,在特定情形下,减轻处罚可不判处被告人刑罚。虽然这可能意味着“减轻处罚”变成了“免除处罚”,但是,这是减轻处罚的极端例外情形。

  第三,当某一罪名存在数个量刑幅度时,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这里的“量刑幅度”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中以分号为单位的处刑规定,每一个分号前的处刑规定为一个量刑幅度。例如,《刑法》第207条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该条中,以分号为单位,有3个量刑幅度。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巨大,应当减轻处罚时,只能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中进行处罚。

  第四,减轻处罚时,肯定不能无限减轻。关于减轻的幅度问题,是否需要按照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15年、无期徒刑、死刑9个等级,每次只能减轻一个等级,对此学界基本持肯定意见。

  但就实务来看,法院虽然认为减轻处罚时存在减轻的限度,但减轻的限度与等级无关。关于减轻的最大限度,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这一规定符合国际惯例,是合理的。

  第五,在处罚犯罪未完成形态时,从轻、减轻处罚不仅意味着对主刑的从轻、减轻处罚,而且,对于附加刑同样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仅对主刑从轻、减轻处罚,不对附加刑进行从轻、减轻处罚是错误的。

  (三)免除处罚

  免除处罚在实务上较为简单,即免除刑罚处罚,既免除主刑,也免除附加刑。免除处罚与可对被告人采用非刑罚处罚措施并不矛盾。根据《刑法》第37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以上就是关于:“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含义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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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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