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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可以”的含义

发表时间:2017-10-13 14:00:3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24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应当”、“可以”的含义,希望能帮助大家。

  进行刑事立法时,立法者会设想各种情形,根据行为的客观危害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当立法者确信如此处理是合理的时候,其会使用“应当”一词。“应当”是非授权性规定,意味着法官无条件地只能如此适用刑法规范。

  当立法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应当如此处理,但有些情况下如此处理可能有不合适之处,到底应当如何处理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才能做出决定时,立法者便会使用“可以”一词。“可以”是授权性规定,意味着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形,从确保具体结论的妥当性出发,在“可以”与“可不”中进行二选一。“可以”并不意味着法官可随意而为,其蕴涵着立法者的倾向,即一般情况下“应当如此”;仅在如此处理不合适时,为了实现具体结论的妥当性,才允许法官选择“可不”。同时,“可不”也不意味着法官可任意自由裁量,因为立法者已经指示出“可不”的具体内容,如“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使得法官只能进行“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可不从轻处罚”的选择;对于立法者而言,“可不从轻处罚”是指没有从轻处罚的必要、按照通常情形处罚的意思;如果法官选择“可不从轻处罚”后,作出“加重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决定,这些决定就已超出立法者所指示的内容,因而是违法的。

  关于“应当”型刑法规定的适用,在实务中一般不会出现什么问题。对于“可以”型刑法规定,在适用中呈现出一定的随意性。南京刑事辩护律师认为,刑法规范首先是行为规范,要树立刑法的权威,首先得向社会公告刑法规范的有效性,即原则上法官应当适用“可以”,仅在例外情形下说明具体理由后,才能适用“可不”。此外,对犯罪未完成形态适用“可以”型规定时,还需要注意如下两点:

  其一,预备犯、未遂犯一般都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刑事判决书中,如果犯罪未遂从轻处罚,直接引用1997年《刑法》第23条第2款即可,无需阐明理由;但是,如果未从轻处罚,为什么不从轻处罚,判决书应当写清楚具体理由。①唯有如此,才能确保刑法规范的可信性。

  其二,不从轻处罚,必须要有明确的标准。学界一般主张,如果综合全案,预备犯、未遂犯的社会危害程度不轻于既遂犯时,允许对预备犯、未遂犯不从轻处罚。这种说法并不严谨,因为其并未明确给出如何判断预备犯、未遂犯的危害性不轻于既遂犯的判断标准。

  预备犯并未着手实行犯罪,其对法益仅构成威胁,与已经造成法益毁灭结果的既遂犯相比,在危害程度上不可同日而语,因而对预备犯不能从轻处罚的情形几乎不存在。因此,南京刑事辩护律师主张,虽然刑法规定对预备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应将预备犯中的“可以”理解为“应当”,即对于预备犯都需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客观主义刑法立场的当然结论。

  对未遂犯一般都需要从轻处罚,但是,法益虽未被毁灭,但几乎已经接近毁灭的情形是存在的,这意味着在特定情形下,如果可对未遂犯与既遂犯作等值判断时,对未遂犯可按照既遂犯处罚(不从轻处罚)。例如,故意杀人,被害人虽未死亡,但变成植物人或者高度截瘫、生活无法自理的,这种生不如死的状态使杀人未遂几乎等于杀人既遂,在这种情形下,对被告人可按照既遂犯处罚,而不从轻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应当”、“可以”的含义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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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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