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的罪数形态辩护
发表时间:2017-10-17 14:28:2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5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经营罪的罪数形态辩护,希望能帮助大家。
按照想象竞合犯处理的情形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在实施非法经营行为的过程中,同时触犯其他罪名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依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罚的原则,以处罚较重的罪定罪处罚。非法经营罪构成想象竞合犯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 2001年3月20日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既涉嫌非法经营又涉嫌偷税的经济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的批复》指出,行为人在实施非法经营犯罪过程中,又涉嫌偷税构成犯罪的,应以处罚较重的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实行数罪并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80条第1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刑法》第225条第二项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若同时触犯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第6条规定,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等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实施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按照数罪并罚处理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盐业管理职务的,依照《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其非法经营行为已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上述情形,我们认为应当属于刑法理论中的牵连犯,按照刑法理论,通常情况下,对牵连犯按照“从一重重处断”,即“从一重罪从重处罚”的原则来处理。不过,我们认为,牵连犯是否数罪并罚,还要看“从一重重处断”时,能否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如果不能的话,就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当然,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刑事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要求实行数罪并罚时,就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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