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非罪的界限
发表时间:2021-01-21 09:31:5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231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辩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非罪的界限,希望能帮助大家。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收取合理报酬行为的界限
公司、企业人员在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企业章程允许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劳动换取合理报酬的行为不同于受贿行为。例如公司、企业人员在企业与市场的中介活动中,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本单位同意,从事正当的业务活动及技术、信息咨询服务为企业的生产发展解决各种技术难题,而获取合理的报酬是劳动所得,是一种合理的劳务报酬,而不是受贿行为。
区别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获取合理报酬的界限,关键在于看行为人获取的财物是否为劳动收入,如果行为人不是用劳动换取的报酬,而是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益,以各种名义上的“劳动报酬”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应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请客送礼、接受馈赠行为的界限
在现实的人们交往活动中,公司、企业人员与亲友间出于联络感情、表达情谊,进行请客送礼,接受馈赠的行为,一般都以公开的方式进行,而且礼物的数额价值一般不大,行为人没有明显的、直接的谋利目的,这与以权谋私的受贿行为有着根本性质的区别。
区别的关键在于公司、企业人员接受财物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接受财物的价值大小以及送礼人与受礼人之间的关系,是否是公开的方式进行等等。
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其他索取,收受提成、回扣、手续费等行为的界限
本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而如果收受的回扣、手续费不是归个人所有,或单位收受回扣、手续费,即使违反国家规定,也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没有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推销产品,购买物资、联系业务,以“酬谢费”为名索取、收受财物的,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专门机构,从事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咨询服务等工作,按规定取得手续的,都不违反国家规定,不能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区别的关键在于索取、收受回扣、手续费的,是否归个人所有,是否符合国家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及同意。
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一般受贿行为的界限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一般受贿行为的区别,关键在于索取或收受的财物的数额是否达到较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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