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认定
发表时间:2020-11-23 13:23:2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98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认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别界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一般受贿罪在主观和客观特征上都具有犯罪故意及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利益特征,但两者有区别表现在:
1.侵犯的客体不同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一般受贿罪所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
2.犯罪主体不同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而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和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构成犯罪的,应以受贿罪论处。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区别界定
这三种罪在主体上相同,主观上也出于故意,但区别在于:
1.客体不同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公司股东的财产所有权和公司、企业法人的财产利益;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资金的管理、使用权。
2.客观方面不同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实施的是索取或收受财物的行为;职务侵占罪实施的是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挪用资金罪实施的是挪用本公司、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自己从中谋利的行为。
3.三罪虽都出于故意,但其内容和目的有所不同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要证据种类
(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犯罪客观方面。包括:
(1)犯罪嫌疑人在其所在单位的职务范围、职责内容及与该职务、职责有关的制度。
(2)收受贿赂的时间、地点、次数、在场人,是事前收受还是事后收受。
(3)受贿贿赂时与行贿人交谈或沟通的具体内容,行贿人提出或暗示过的要求,犯罪嫌疑人对所提要求的表示。
(4)通过家人或他人收受贿赂的,家属或他人告诉犯罪嫌疑人收受贿赂的时间、地点及告诉的具体内容。
(5)受贿的手段(①索贿;②被动接受财物)、方式(①一般意义的贿赂;②“借用”、“租用”;③以回扣、手续费等名义的变相贿赂)、途径(①自己收受;②通过家人或指定的人收受)。
(6)收受贿赂的种类(①财物:货币、金银首饰、名贵字画、房屋、汽车、家用电器等;②财产性利益:有价证券、存折、票据、股份、股票等)、数量、特征、包装、价值。
(7)收受的贿赂系货币的,是现金收受还是通过转账(具体账号)收受。
(8)行贿人请托事项的具体内容(①推销产品;②购买物资;③联系业务;④其他)、性质(①正当利益;②不正当利益)。
(9)犯罪嫌疑人利用手中的职务便利帮助行贿人实现请托事项的具体手段(特别是如何利用主管、管理、经手的职务便利)、经过、结果。
(10)收受贿赂的用途、去向。
3.犯罪主观方面。包括:
(1)犯罪时的主观状态(①索贿型受贿: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贿赂的故意;②收受型受贿: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即权钱交易的故意)。
(2)犯罪原因、动机(债务缠身、追逐享乐等)。
4.共同犯罪情况。包括:
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
5.影响定罪量刑的情况。包括:
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酌定加重、从重、减轻、从轻情节的供述与辩解。
(二)证人证言
1.行贿人证言。包括:
(1)行贿人的自然情况,与犯罪嫌疑人的个人关系、行贿过程中与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关系或业务关系。
(2)行贿的时间、地点、次数、每次的数额、在场人、具体经过,及行贿人与接收贿赂的人交流或沟通的内容。
(3)行贿的原因、目的,行贿人有请托事项的,该请托事项的具体内容(①推销产品;②购买物资;③联系业务;④其他)、性质(①正当利益;②不正当利益)。
(4)行贿的手段(①主动行贿;②被索贿)、方式(①一般意义的贿赂;②“借用”、“租用”;③以回扣、手续费等名义的变相贿赂)
(5)贿赂的种类(①财物:货币、金银首饰、名贵字画、房屋、汽车、家用电器等;②财产性利益:有价证券、存折、票据、股份、股票等)、数量、特征、包装、价值。
(5)接收贿赂的对象(①犯罪嫌疑人本人;②犯罪嫌疑人亲属;③犯罪嫌疑人指定的人)
(6)以货币行贿的,是现金行贿还是通过转账(具体账号)行贿。
(7)行贿行为是否有其他知情人,知情人的情况及知情的原因和经过。
(8)通过行贿谋取利益的情况。
2.知情人证言。包括:
(1)知情人与行、受贿人的关系。
(2)对受贿人职权范围、行贿人职业和受贿人职权关系的知晓情况。
(3)收受的时间、地点、具体经过,及行贿人与接收贿赂的人交通或沟通的内容。
(4)犯罪嫌疑人具体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经过和内容.
(5)犯罪嫌疑人处置贿赂的情况。
(6)共同犯罪的,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
(三)物证
1.涉案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包装及照片。包括:
(1)货币、金银首饰、名贵字画、房屋、汽车、家用电器等。
(2)有价证券、存折、票据、股份、股票等。
2.犯罪嫌疑人用受贿的货币购买的物品及照片。
(四)书证
1.有关犯罪嫌疑人职责范围书证。包括:任职文件、任职委托书等。
2.证明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书证。包括:
(1)有关文件、记录、批示。
(2)有关经济活动、金融活动的合同、协议、资金往来票据和财务凭证等。
3.其他书证。包括:
(1)犯罪嫌疑人或行贿人收受贿赂或行贿的书信、日记。
(2)证明犯罪嫌疑人与行贿人经济往来、受贿数额的合同、单据、账簿、发票等。
(3)犯罪嫌疑人银行账户的资金进出记录。
(4)行贿人为单位的,行贿人的工商注册资料,经营内容、围的文件,及相关财务资料。
(五)鉴定意见
1.犯罪嫌疑人、行贿人签字笔迹、印签的文检鉴定。
2.因受贿而导致国家、集体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司法会计、工程质量鉴定。
3.涉案财物的估价鉴定。
(六)辨认笔录
犯罪嫌疑人、行贿人、知情人对行贿现场、贿赂的财物等的认。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视听资料。包括:
(1)现场监控视听资料(记载犯罪嫌疑人进入行贿现场的监控录像资料)。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犯罪嫌疑人、知情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审讯过程的视听资料(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2.电子数据。包括:
行贿人通过网络、手机等与犯罪嫌疑人或亲属或其指定的人系、沟通等形成电子数据材料。
(八)其他证据材料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据材料。
2.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前科证据材料。
3.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自首、立功等证据材料。
4.报案材料、公安机关出警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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