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与一般合同纠纷的区分
发表时间:2020-11-23 13:29:4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2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辩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合同诈骗罪与一般合同纠纷的区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有许多相似之处:(1)两者都产生于民事交往过程中,并且都以合同形式出现;(2)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所规定的义务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3)合同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合同纠纷中的当事人有时也伴有欺骗行为;(4)两者都是非法占有特定物。尽管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两者也有本质的区别。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区别两者的关键。
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
1.考察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不能只根据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作为区分诈骗与合同纠纷的标准,但是,也不能否认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在某种情况下对于是否具有骗取财物的目的,又有着重要意义。
2.看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欺骗行为
从司法实践看,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欺骗行为,即使合同未能全面履行,也只能作合同纠纷处理,不能定诈骗罪。没有欺骗,不能定诈骗罪。但是,有欺骗也不一定构成诈骗罪。为了分清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需要对欺骗作具体分析。一般来说,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行为人在事实上虚构了某些虚假成分,但是并非掩盖其根本无法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实际上也并未影响对合同的履行,或者虽然合同未能完全履行,但是本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说明行为人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故不能以诈骗罪处理。然而,对于那些伪造证件,使用假证件,编造谎言,骗取信任,掩盖其根本无力履行合同的真相,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3.看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
司法实践表明,行为人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在签订合同后,必然设法创造条件使合同得以履行,如果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也会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损失。无疑,这属合同纠纷。但是,有些人在合同签订后,根本不去履行合同,往往是货款一到手,便大肆挥霍,造成无力偿还。这种行动足以证明他根本无意履行合同,完全是出于骗取财物的目的。因此,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4.看行为人在违约以后是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
行为人若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发现自己违约或者对方提出违约时,尽管从自身利益出发可能提出种种辩解,以减轻责任。但是,一般会采用“事在事有”的态度,当无可辩驳自己违约时,会承担违约责任。然而有些人在明知自己违约,不可能履行合同时,往往采取潜逃等方式进行逃避,使对方无法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说明其主观上具有骗取财物的故意。对于这种人,一般就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5.考察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
《民法通则》之规定,合同当事人均享有合同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一方取得权利,就必须相对地承担相应的义务,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是对等的,如果合同当事人一方面享受了权利,而不愿意、不主动去承担义务,那么,合同未履行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造成的,从而说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是,如果合同当事人享受了权利后,自己尽了最大努力去承担义务,然而,由于发生了使行为人无法预料的事实,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对此,应当以合同纠纷处理,不能定合同诈骗罪,因为这种情况行为人不具有骗取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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