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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形态辩护

发表时间:2020-11-21 14:28:3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14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形态辩护,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合同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辩护

  由于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既可由自然人构成,也可由单位构成,因此,在合同诈骗罪的共同犯罪中,一旦犯罪主体既有自然人,也有单位的情形,认定犯罪成立以及主从犯都要比纯自然人共同犯罪或者纯单位共同犯罪复杂一些,更应引起辩护律师的注意。

  (二)合同诈骗罪的罪数形态辩护

  在合同诈骗罪中,常常伴随着其他一些犯罪现象的发生。例如,通过私刻印章、虚假出资等手段,获取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身份,从而达到合同诈骗的犯罪目的。一般来看,这些手段行为尽管也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相应的犯罪,由于其与合同诈骗罪之间是一种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多数场合按照牵连犯“从一重处”的处罚原理只定合同诈骗罪一罪,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不宜以一罪处理,而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以上就是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形态辩护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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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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