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擅长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资深,高校教授专家团论证被告人申诉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实务认定

发表时间:2017-11-07 15:50:1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65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实务认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扰乱法庭秩序罪,是指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旁听人员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犯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扰乱法庭秩序罪与非罪的界限

  1.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构成以情节严重为其构成的必要条件,只有严重干扰法庭秩序的行为才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才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因此,对那些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不严重的,经劝阻、制止,停止实施扰乱行为的,不应认定为扰乱法庭秩序罪。

  2.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罪过形式方面为直接故意,也即行为人决意实施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希望自己的行为干扰法庭秩序。因此,必须把那些由于情绪激动、亢奋,或者性格爽直或坚持自己的看法等原因而一时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中说话声音过大,行为有所不当,或言语有所过激的情形与扰乱法庭秩序罪区分开来。前者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具有扰乱法庭秩序的直接故意,所以不宜也不应以扰乱法庭秩序罪来论处。

  二、扰乱法庭秩序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

  从本质上讲,干扰法庭秩序也是扰乱社会秩序的一种表现形式。对于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按照特别条文优先于一般条文的原则,则应按扰乱法庭秩序罪处理。

  1.从客体方面看

  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客体为法庭秩序,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客体则是社会公共秩序。

  2.处罚范围不同

  对于聚众扰乱法庭秩序因而构成犯罪的,对全部行为人都予以惩罚;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则只处罚首要分子。

  三、扰乱法庭秩序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扰乱法庭秩序也必然妨害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如审判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但与妨害公务罪仍有着显著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

  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客体仅为法庭秩序,范围比较窄,而妨害公务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除包括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庭秩序外,还包括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客体较为广泛。

  2.客观方面不同

  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法庭审理案件中,实施的哄闹、冲击法庭或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既包括采用暴力或威胁方式,.也包括非暴力的方式。而妨害公务罪的客观方面的表现仅限于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行为,显然,在客观方面要比扰乱法庭秩序罪窄得多。

  3.犯罪发生的时间、空间不同

  扰乱法庭秩序罪是发生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从时间上看,限于人民法庭宣布开庭至宣布闭庭过程中,从空间上看,限于发生在法庭内(广义理解上的法庭)。而妨害公务罪是发生在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期间,从时间上看,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已经着手执行职务,尚未结束之前,从空间上看,限于发生在执行职务的场所,既包括在国家机关内,也包括特定的其他场所。很明显,妨害公务罪的发生的时空范围比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要大得多。

以上就是关于: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实务认定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wqlsw.cn/swrd/2244.html
律师推荐
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南京刑事律师 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