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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发表时间:2017-11-10 12:50:0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432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放火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放火罪与失火罪的界限

  放火罪与失火罪侵害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两罪的区别体现在犯罪构成的其他三个要件上。从客观方面要件看,放火罪要有故意点火、制造火灾的行为,并且只要行为使公共安全处在危险之中,即为放火罪既遂。失火罪的火灾可能由点火行为引起,也可能由其他日常生活行为引起,但只有当火灾导致公共安全遭受实害时,犯罪才能成立。从主体要件看,放火罪要求年满14周岁、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承担刑事责任。失火罪则要求年满16周岁、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承担刑事责任。从主观方面要件看,放火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火灾,而希望或放任火灾发生。失火罪则是行为人应当预见却没有预见行为可能引起火灾,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

  如前所述,如果行为人过失引起火灾,则产生救火义务。行为人在有能力排除火灾威胁的情况下,不尽救火义务,放任公共安全遭受危险或实害的,应当认定放火罪成立。

  (二)放火罪与以放火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有人采用放火的方法实施故意杀人犯罪,与放火罪相比,以放火手段杀人,行为针对的犯罪对象通常是特定的,如果根据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场所等因素,行为人可以将其放火行为的危害有效控制在特定被害人的范围内,则行为只符合故意杀人罪一罪的构成要件,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

  如果行为人的犯罪对象虽然是特定的,但其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场所等因素,使其主观上针对特定对象的放火行为在客观上可能危及公共安全,而行为人对此种可能在主观上有认识而放任时,则行为既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同时也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断。

  如果行为人的犯罪对象虽然是特定的,但其放火行为在客观上危及公共安全,而行为人对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不能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则行为既符合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同时也符合失火罪的构成要件,仍然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断。

  (三)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以放火烧毁财物的方式实施侵害财产的犯罪,是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情形。如果行为人的放火行为针对特定财物,并且能将火势有效控制在其行为直接指向的特定财物范围内,则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如果行为人的犯罪对象虽然是特定的,但行为实际上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而行为人对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是有认识并且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与放火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断。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见,在此种竞合情况下应当定放火罪。例如,某女青年与男友赌气,将点燃的餐巾纸置于汽车后座,下车准备离去时,见火苗已经包围了整辆汽车,又蔓延到旁边一辆商务车,便一边奋力扑救,一边打电话报警,结果三辆汽车被烧毁。行为人主张自己对于烧毁汽车的结果,主观上没有预见,因而是过失犯罪。我们认为,作为有辨认能力的成年人,该女青年对其行为可能导致汽车燃烧,引起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危险应当是预见的。在已经预见的情况下,并没有放弃或者采取回避结果的行为,可以认定该女青年的放任心态,应当构成放火罪。

  (四)放火罪与以放火的方式实施的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犯罪人会以放火为手段通过焚烧机器设备等方式破坏生产经营,如果放火行为的危害范围是行为人可以实际控制的,并且只能造成生产秩序的破坏,则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如果行为人放火行为的危害范围是行为人实际无法控制的,并且行为人主观上对此有认识,行为在客观上不仅造成生产秩序的破坏,而且危害到公共安全,则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和放火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根据《刑法》第276条的规定,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两罪比较,放火罪为重罪。

  如果行为人放火行为的危害范围是行为人实际无法控制的,但行为人主观上对此应当认识但没有认识,或者虽然有认识但是轻信能够避免,而行为在客观上不仅造成生产秩序的破坏,而且危害到公共安全,则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和失火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断。

  (五)放火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界限

  放火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均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如果行为人以放火方式对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和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进行破坏,并且危及公共安全的,属于放火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等罪的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断。

以上就是关于:放火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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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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