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司法认定
发表时间:2017-10-15 14:48:2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1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司法认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界限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区别主要是:
(1)犯罪客体不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秩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煽动的内容不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煽动的内容是试图使群众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的内容是蛊惑群众用暴力或者其他方式篡夺国家政权,改变或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犯罪主观方面要求不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不要求具有特定目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必须具有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
(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与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界限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是指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与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区别主要是:
(1)犯罪客体不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秩序;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侵犯的客体是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
(2)煽动的内容不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煽动的内容是试图使群众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煽动的内容是制造民族矛盾,使不同民族之间相互为敌或相互歧视。
(3)犯罪主观方面要求不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不要求具有特定目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一般具有破坏民族团结的目的。
(三)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界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区别主要是:
(1)犯罪客体不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秩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群众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而抗拒履行。
(3)犯罪主体不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由负有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判决、裁定义务的当事人构成。
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特殊形态认定
(一)停止形态认定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属于举动犯,行为人只要一着手实施煽动行为,即构成既遂,不可能出现犯罪未遂以及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形态。但在行为人为了煽动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而事先进行准备活动的阶段,如准备进行煽动的演讲材料、音响设备,为煽动而进行谋划等,如果行为人基于本人意愿而放弃着手实行的,可以成立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如果系被迫停止的,则成立犯罪预备。
(二)罪数形态认定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煽动者与被煽动者不同于教唆者与被教唆者的关系,因此,无论被煽动者是否实施了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的行为而构成诸如妨害公务罪等犯罪,对煽动者一般都不以教唆犯论处,而是单独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与教唆犯罪的区别主要在于,教唆是就某一具体犯罪行为的实施而进行唆使、怂恿,或者通过各种方式向他人灌输犯罪思想,以使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而教唆者本人不亲自实行犯罪,其犯罪指向不是对抗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而本罪具有广泛的蛊惑性行为,其目的一般是鼓动一部分人共同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他的指向是具体的、明确的,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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