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委托请托人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的刑事辩护律师解读
发表时间:2017-11-10 13:43:2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8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关于以委托请托人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的刑事辩护律师解读,希望能帮助大家。
所谓“委托理财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行为。①对此,《办理受贿案件适用意见》第4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前一情形,以‘收益’额计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该规定与2007年中共中央纪委印发的《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第4条的规定基本相同,即“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一、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名义受贿的种类问题
“委托理财型受贿”大致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类:(1)从出资形式上,可分为受贿者出资和没出资两种。一种是受贿者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属于“空手套白狼”,明显是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受贿行为;另一种是受贿者有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2)从出资人角度,可分为单独委托和多方委托两种。在一个委托活动中,单独委托就是委托人和请托人建立单独的委托关系;多方委托就是有多个委托人和请托人建立委托关系,多个人既可能是共同的受贿者,也可能是受贿者和亲朋好友“共享”收益,也可能是拉几个人作掩护。(3)从投资标的看,可分为有标的和无标的两种。一种是明确投资标的,如确定投资于某个企业、股市、基金、期货等项目,但是这些特殊投资者获得的利润远高于行业正常水平;另一种是没有明确标的,只是对收益作出约定。最普遍的做法是定一个保底条款,通过投资保底、定额或超额分红等形式,使受贿者得到超额“投资收益”。(4)从投资方向看,可分为正向和反向两种。正向就是常规的受贿者委托他人投资的形式;反向则是行贿者委托受贿者投资,使受贿者获取利益的形式。
二、“未实际出资”与“实际出资”的认定问题
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的认定问题
四、“出资应得收益”的认定问题
五、“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标准的认定问题
六、“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主观上是否必须有“明知”问题
七、“委托理财型受贿”的数额认定问题
八、所支付资金未实际用于投资,以“盈利”名义给付财物的定性问题
九、委托理财获取收益率未超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定性问题
十、收取保底收益或者不承担亏损责任的定性问题
十一、“委托理财型受贿”与利用委托理财收回扣受贿的界定问题
十二、“委托理财型受贿”与一般民事行为的界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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