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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

发表时间:2020-11-22 11:01:0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65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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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既遂、未遂形态认定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行为犯,其既遂标准应为购买行为的完成。购买行为完成的标志是购买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能构成未遂。比如,讨价还价过程中被抓获。当然,正确认定未遂,还要界定清楚购买行为的“着手”。有观点认为,购买的着手是指已开始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收、取等动作,如伸手去接出售人递过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约定地点,伸手去取出售的事先放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我们认为,不能把购买的着手界定在接、收、取等动作。购买行为包括议价、付款、取得等行为,取得只是购买的最后行为。购买的着手应界定为开始议价。

  一、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数形态认定

  (一)如何理解《刑法》第208条第2款的规定

  《刑法》第208条第2款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205条、第206条、第207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款事实上是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牵连犯处罚的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手段行为,虚开或者出售行为是目的行为,二者具有牵连关系;而且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自己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为了虚开或出售,即主观上具有牵连意图,这符合牵连犯的特征。对于牵连犯,理论上是择一重罪处断。就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言,前者的法定刑小于后者,即使法律不明文规定,也自然以后者论处。详言之,《刑法》第208条第2款规定了三种情况:

  (1)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的。这种情况实质上分别触犯了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构成牵连犯,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2)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这种情况分别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

  (3)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这种情况分别构成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

  (二)购买后,既出售又虚开情形的处理

  这种情况,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罪并罚。因为《刑法》第208条第2款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205条、第206条、第207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从理论上讲,行为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目的无非是出售牟利或虚开骗税。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即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行为人主观上也具有牵连意图,属于牵连犯。对此,应从一重罪处断。刑法规定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其实就是适用牵连犯理论的结果。但行为人既出售又虚开的行为如互相独立,自然要数罪并罚。

  (三)购买真伪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购买真伪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是同时购买,还是先后购买,不进行数罪并罚,仅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额累计。因为该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实施选择性罪名中的多种或一种行为,都仅构成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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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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