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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刑事辩护要点

发表时间:2020-11-22 11:08:4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44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刑事辩护要点,希望能帮助大家。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刑事辩护要点
    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入侵住宅罪,应当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1)行为人侵入的对象如果不属于住宅,而是公共场所或者其他非住宅场所,那么就不能以非法入侵住宅罪对行为人进行立案追诉。
    (2)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何为情节严重,现行《刑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对此,可以参照1989年11月30日《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6条对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立案标准: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经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毁损、污损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停尸闹事,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非法强行侵入并封闭他人住宅,致使他人无法居住的;非法强行
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虽然该规定是在现行《刑法》颁布之前作出的,但其对现阶段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入侵住宅罪仍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3)不具有阻却行为违法的事由。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行为人虽然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但由于具有阻却行为违法的事由,因而也不能对该行为认定为非法入侵住宅罪。
    一般来说,这类阻却行为违法的事由有:第一,有法律授权而合法进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如司法工作人员持合法手续进入他人住宅,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第二,紧急避险而进入他人住宅的行为。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既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也是公民在道义上应尽的一项义务,其目的在于鼓励和支持公民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和躲避自然灾害,以牺牲局部的、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护整体的、较大的合法权益。例如,为了救火而侵入他人住宅,为了躲避动物的袭击而侵入他人住宅等情形,均属于紧急避险行为,对此行为,不能认定为非法入侵住宅罪。第三,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主要包括明示承诺和暗示承诺。明示承诺,即指行为人得到了居住人或看守人明确的真实意愿的同意而进入住宅,此时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采用欺骗或者胁迫方法使居住人或看守人同意的,则仍然属于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暗示承诺,即指根据场所的性质,可以推断出他人可以进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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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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