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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处罚

发表时间:2017-11-07 14:29:2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27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处罚,希望能帮助大家。

  1.犯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走私军用枪支1支或者军用子弹50发以上不满100发的;(2)走私非军用枪支5支以上不满10支或者非军用子弹500发以上不满1000发的;(3)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情节较轻”的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走私军用子弹、非军用子弹的弹头、弹壳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按照上述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5倍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走私各种口径在60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枚以上不满10枚,或者走私各种口径超过60毫米以上常规炮弹合计不满5枚的,以走私弹药罪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走私各种炮弹、手榴弹、枪榴弹的弹头、弹壳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按照上述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5倍执行。

  2.犯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走私军用子弹】O发以上不满50发的;(2)走私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不满5支或者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不满500发的;(3)走私武器、弹药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其他犯罪等恶劣情节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走私军用子弹、非军用子弹的弹头、弹壳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按照上述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5倍执行。走私成套枪支散件的,以走私相应数量的枪支计;走私非成套枪支散件的,以每30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走私各种口径在60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不满5枚的,属于“情节较轻”,以走私弹药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各种炮弹、手榴弹、枪榴弹的弹头、弹壳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按照上述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5倍执行。

  3.犯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走私军用枪支2支以上或者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2)走私非军用枪支10支以上或者非军用子弹1000发以上的;(3)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2款规定的数量标准的;(4)走私武器、弹药达到“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走私军用子弹、非军用子弹的弹头、弹壳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按照上述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5倍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走私各种口径在60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达到10枚以上,或者走私各种口径超过60毫米以上常规炮弹合计达到5枚以上,或者走私具有巨大杀伤力的非常规炮弹1枚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以走私弹药罪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走私各种炮弹、手榴弹、枪榴弹的弹头、弹壳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按照上述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5倍执行。

  4.根据刑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应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5.根据刑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以走私武器、弹药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进行数罪并罚。

以上就是关于: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处罚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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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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