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发表时间:2017-10-23 09:52:2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3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绑架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司法实践中,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绑架行为,那么司法机关就应当予以立案。在立案后,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对行为人进行追诉,如果查明行为人是为了勒索财物或者为了获得其他不法利益而实施了该绑架行为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那么对行为人就应当以绑架罪进行追诉。应当注意的是,司法机关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绑架罪不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向被害人的亲属或特定关系人提出了勒索财物或者获得其他不法利益的要求,也不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获得了财物或者不法利益为追诉的标准,只要查明行为人是基于勒索财物或获得不法利益的主观心理实施了绑架他人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无论其是否提出要求,也无论其是否实际获得不法利益,都应当对行为人以绑架罪进行追诉。
但是,司法机关在追诉的过程中要注意本罪的既遂与未遂。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在主观目的支配下实际控制了被害人,那么绑架行为就达到了既遂,至于其是否向被害人亲属或者特定关系人勒索财物或提出不法要求以及是否实际获得不法利益都不影响本罪的既遂,这些只是量刑情节。如果行为人在绑架的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实际控制被害人,如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者他人及时解救等原因致使绑架行为未能实际控制住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在被绑架的过程中伺机逃跑成功,此时行为人的绑架行为就构成犯罪未遂。当然,在被害人已经被实际控制后又伺机逃脱成功或被亲属寻获而将其成功解救的情形下,由于行为人已经具有实际控制的事实,所以此时仍然应当认定为行为人的绑架行为构成既遂。如果行为人绑架被害人之后已经实际控制了被害人,后来又自愿将被害人释放,此时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绑架罪既遂,其犯罪后释放被害人的行为可以作为量刑从轻的情节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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