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发表时间:2017-10-23 11:14:2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0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希望能帮助大家。
《立案追诉标准(二)》第82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以上立案追诉标准时,应注意把握:
在上述第一项中,“以上”,包括本数在内。这个规定,是以中介组织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巨大,作为“严重后果”之一来考虑的。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在征求本罪追诉标准意见的过程中,有人建议“给企业经营者造成50万元以上损失的”或者“导致公众和投资者判断失误,而造成50万元以上损失的”作为立案追诉的数额标准。但事实上,中介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行为,是由于其“严重不负责任”的过失行为,
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明知故意,应有所区别,在数额标准上,既不能等同也不能低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标准,而是高于1倍较为合适。
对上述第二项内容,可理解为除上述第一项外,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兜底性条款,以避免遗漏应当追究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有下列几种表现形式:由于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致使尚未达到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公司成立,公众因受欺骗产生重大误解作出错误投资决定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由于出具失实的证明文件,导致公司、企业停产、停业或濒临倒闭的;由于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不实,致使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由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多次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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