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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

发表时间:2017-10-23 11:11:0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419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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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可以予以立案追诉。当然,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对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以犯罪论处,而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区分本罪罪与非罪,主要注意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察:

  (1)看行为人伪造、变造、买卖的对象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如果不属于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而是其他单位或者私人的文件、印章,不能以本罪论处。如果构成其他犯罪的,也只能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2)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否具有行使目的。如果承制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人根本就不知道该公文、证件、印章是他人无权要求制作的,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不是为了行使,而纯粹是出于欣赏、自娱自乐等目的,也不宜以犯罪论处。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客体与客观方面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主体与主观方面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
刑事辩护律师整理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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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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