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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发表时间:2017-10-27 13:09:0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495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希望能帮助大家。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可以立案追诉。当然,对于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可不认为是犯罪。例如,出于个人癖好,模仿真居民身份证制造摹本,并未使之流入社会而仅是个人收藏的;行为人认为自己的居民身份证字迹不清,擅自开启证件密封聚酯薄膜加以深涂的,或认为证件姓名用字有误,擅自涂改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有权制作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制作出内容虚假的居民身份证,对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慎重认定。对此,关键是看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如果行为人是明知故犯,应该以本罪论处;如果行为人是出于过失,或者是被人利用,则一般不构成犯罪。

  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16条、第17条的规定,行为人实施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以外的其他妨害居民身份证管理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这些违法行为包括:(1)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2)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3)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4)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5)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人有上述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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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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