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发表时间:2017-10-27 13:06:3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6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5条规定,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成套制式服装30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100件以上的;(2)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10件以上的;(3)警棍50根以上的;(4)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100件以上的;(5)警车号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1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3副以上的;(6)非法经营数额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1000元以上的;(7)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认定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应注意的问题
(一)正确理解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对象
本罪的对象只能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
根据2001年3月16日公安部发布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的规定,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包括常服、值勤服、作训服、多功能服、制式衬衣及警帽、领带、腰带、纽扣等。
专用标志是用来表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用于公安工作的场所、车辆等的外形标记,一类是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时佩戴的专用标志,包括帽徽、警衔标志、领花、胸徽、警号、臂章等;一类是车辆号牌、警灯、警用警报器灯专用标志。这里的车辆号牌包括警车号牌和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
根据1996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3条的规定,警械主要包括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
如果行为人生产、买卖的物品并非人民警察的制式服装、专用标志、警械的,不能以本罪论处。例如,用于生产人民警察制式服装的原材料,或者警用鞋类、棉衣、手套等警用物品,因这些衣物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专用标志,不属于本罪的对象,行为人对其进行生产、买卖的,不构成本罪。
(二)正确判定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行为
2004年6月28日公安部、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仿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判定规则》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在编在职、授衔的人民警察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按照规定穿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服装应与人民警察服装及其标志有明显区别。不得采用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同或相似的颜色、款式、图案。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公众视觉混淆的,即可判定为与人民警察服装及其标志相仿:(1)使用相同标志的;(2)使用相似标志与相同或相似服装款式搭配的;(3)使用相似标志与相同或相似款式、颜色搭配的。根据上述规定精神,凡擅自生产、买卖与人民警察的制式服装、专用标志、警械相同或相似的服装、标志或者器械的,均可认定为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行为。
(三)注意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数量、数额标准或者情节要求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的行为,还须达到一定的数量、数额标准或者其他情节才能予以追诉。对此,需要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1)对于制式服装,如果是成套的,须达到30套以上,非成套的,须在100件以上。成套与非成套的认定,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制式服装有所区别,只要配合起来为一套完整的某一类型的制式服装,即为成套。
(2)对于专用标志、警械,分门别类要求达到不同的数量标准。其中,警棍须50根以上;其他警械单种或合计10件以上;帽徽、警衔、领花、胸徽、警号、臂章等警用标志单种或合计100件以上;警车号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1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3副以上。
(3)没有达到以上数量标准,但非法经营数额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1000元以上的,也可以追诉。经营数额,是指警用装备的价值数额;获利,是指获得的利润。
(4)未达到上述数量或者数额标准,如果该警用装备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可以进行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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