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发表时间:2017-10-27 13:30:2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70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希望能帮助大家。
行为人只要有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行为的,原则上即可以立案并予以追诉。
认定本罪时,应该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看行为人使用的对象是否属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如果是非间谍专用器材或者是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以外的其他间谍专用器材,而非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不能以本罪论处。例如,近些年来出现的所谓“高科技”考试作弊工具,很多采用的是普通无线电技术的微缩版耳机、话筒,它们和间谍专用器材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不能轻易认定为本罪对象。从程序上来说,是否属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需要经过国家安全部门来确认。
(2)看行为人非法使用的方式。如前所述,本罪的客观行为实质上是指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进行窃听、窃照活动。因此,行为人虽然使用的是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但如果并非进行窃听、窃照,而是进行公开录音、拍摄影像的,不能以本罪论处。
(3)看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仅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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