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发表时间:2017-10-27 13:25:2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40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界限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关系密切,后者常常是前者的后续行为。两者的区别主要是:(1)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限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后者的犯罪对象则可以是任何计算机信息系统。(2)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对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侵入的行为;后者则表现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对其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行为。(3)后果要求不同。前者只要有侵入行为,原则上就可以成立犯罪;后者则要求后果严重的,才能以犯罪论处。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特殊形态认定
(一)停止形态认定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行为犯,即行为人的行为达到一定的程度即构成犯罪既遂。对于本罪而言,以行为人的非法侵入行为已经进入特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即构成犯罪既遂。由于本罪是轻罪,因此,对于本罪的预备行为一般不予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罪数形态认定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罪数形态有以下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牵连犯的情形,即非法侵入特定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手段行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国家机密或利用计算机实施其他犯罪是目的行为。此时,本罪与后续行为构成的犯罪形成牵连犯的关系,按照从一重罪处罚原则处理。另一种情形是数罪并罚的情形,即行为人实施了非法侵入特定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后,另起犯意又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了其他犯罪。在这种情形下,就应当对本罪和后实施的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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