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发表时间:2017-10-13 15:51:5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0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受贿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希望能帮助大家。
《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以上是受贿罪的现行立案追诉标准。《刑法》对贪污贿赂犯罪法定最低刑的
数额进行调整后,从立案标准与定罪标准应当一致的原则出发,《数额、数量标准》将受贿罪的立案标准规定为:“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的,应予立案。”《立案标准》对此作进一步完善。
在充分吸收以往规定的立案标准的有关内容的基础上,本着既要涵盖“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的各种情节,又要避免无论是否必要都在每一个立案标准后加“其他情形”的兜底条款的情况,《立案标准》规定,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
在实践中,适用《立案标准》的有关规定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根据《立案标准》的规定,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是指接近5000元且已达到5000元的80%以上,即个人受贿数额在4000元以上,情节较重的,也应立案侦查。
2.行为人只要具备受贿罪立案标准规定的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应予立案。
在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在4000元以上的情况下,行为人只要具备所列举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即应予立案,不要求同时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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