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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区分

发表时间:2017-10-16 19:16:4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3081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窝藏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区分,希望能帮助大家。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区分窝藏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应当注意两罪如下不同:

(1)犯罪客体不同。前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刑事追诉、刑罚执行活动;而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正常追缴活动以及对犯罪案件的正常查处追究活动。

(2)行为指向的对象不同。前罪行为指向的对象为犯罪的人;而后罪行为指向的对象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3)行为表现不同。前罪的行为表现为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而后罪的行为表现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4)主观方面不同。行为人实施前罪的用意在于帮助犯罪的人逃避应有的法律制裁;而实施后罪的用意,既可以是帮助犯罪的人逃避应有的法律制裁,也可以是出于谋取经济利益等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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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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