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擅长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资深,高校教授专家团论证被告人申诉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窝藏罪与包庇罪的区分

发表时间:2017-10-16 19:16:0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70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窝藏罪与包庇罪的区分,希望能帮助大家。

  窝藏、包庇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刑法》第310条规定了窝藏、包庇两种行为,各自可以独立适用:行为人仅有窝藏行为的,就只定窝藏罪,行为人仅有包庇行为的,就仅定包庇罪;但在同一案件中两者又可以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如果行为人既窝藏了犯罪之人又作假证明包庇的,则定窝藏、包庇罪。

  窝藏、包庇行为尽管实质上没有什么差别,但两者的行为手段和方式有所区别,前者是帮助藏匿犯罪之人本身,不使其被司法机关发现,而后者则是以作假证明的方法帮助犯罪之人掩盖其犯罪事实,对此实践中应当注意加以区分。

以上就是关于:窝藏罪与包庇罪的区分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wqlsw.cn/zsbz/545.html
律师推荐
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南京刑事律师 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