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否构成犯罪的律师辩护技巧
发表时间:2017-10-17 13:51:2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7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否构成犯罪的律师辩护技巧,希望能帮助大家。
《立案追诉标准(二)》第73条明确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在犯罪后果方面要求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因此,如果行为人故意实施了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但并没有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特别严重的后果,则不应该认定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可见,是否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是区分侵犯商业秘密罪罪与非罪的标准,但因法律对“造成重大损失”的具体计算方法并没有作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也就成为律师辩护的契机要素所在。
在计算并确定权利人的损失大小时,一般应综合考虑以下九大因素:一是商业秘密研制开发的成本;二是商业秘密的使用周期;三是商业秘密的成熟程度和保密程度;四是商业秘密的市场和供求状况;五是商业秘密的使用、转让情况,主要指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数量,也指商业秘密是刚启用还是已多次使用,应用前景如何;六是侵权人的生产经营能力和被侵犯的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的生产经营能力;七是受害人营业额的实际减量;八是行为人对商业秘密的窃取程度(是部分窃取,还是全部窃取)、披露范围(是全部披露,还是部分披露;披露的是重要部分,还是次要部分)、使用状况(是全部照搬使用,还是有所改动);九是其他因素,如侵权的手段,扩散的范围,造成的影响,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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