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应当把握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辩护要素
发表时间:2021-05-15 18:50:2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0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刑事辩护律师应当把握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辩护要素,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追诉的具体标准的把握,在实践操作上,应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的精神进行。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精神,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313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注意排除无能力执行情况的犯罪性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以行为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为前提。如果行为人因财力、物力等客观原因确实无能力执行判决、裁定的,不应以犯罪论处。对此,可变通执行措施予以处理;但为抗拒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执行而故意以毁坏财物、挥霍财产等手段造成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则不在此列。
三、注意划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情节一般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界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属于情节犯,情节严重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必要要件。因而,要把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情节严重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与情节一般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区别开来。比如,行为人只是消极地不执行判决、裁定,一般不应以犯罪论处;但经再三教育后仍不改悔,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则应以犯罪处置。又如,行为人虽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但情节尚属一般的,不应以犯罪论处,对此可以妨害诉讼行为予以罚款、拘留等处罚;如若已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要将非故意因素导致的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情况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区别开来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属于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确因不知判决、裁定已经生效而未予执行的,因为不属于故意拒不执行,故不构成犯罪;过失行为,如行为人基于不懂法律而造成了判决、裁定的执行拖延的,因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抗拒的问题,因而也不构成犯罪;因判决书、裁定书意思表达不清而引起行为人的误解,从而使判决、裁定未能执行的,因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故而也不应让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
五、要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与正常的申诉行为区别开来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依法享有申诉的权利,但申诉期间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正常提出申诉,其主观上不具有抗拒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执行之故意,客观上也未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之行为,故而其性质显然有别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因此,即使当事人在提出申诉时不冷静,从而与执行人员发生语言顶撞的,也不能以犯罪论处。但是,借口申诉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不能免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六、要把抗拒错误的执法行为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区别开来
实践中,有些案件的判决、裁定本身并无错误,但执行人员的执法活动存在缺陷甚至错误,如执行人员语言失当、态度粗暴、执法手续不完备、执行标的错误等。对于这类错误的执法行为,被执行人等予以抵制从而致使判决、裁定未能执行的,其性质不是犯罪,因为行为入主观上根本不具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故意,其抵制行为也不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对执行人员的执法错误先行予以纠正,在此基础上再执行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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