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淫秽物品类罪的处罚
发表时间:2017-11-08 15:23:1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9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单位犯淫秽物品类罪的处罚,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单位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处罚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单位犯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处罚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构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单位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处罚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单位犯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处罚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构成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从重处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五、单位犯组织淫秽表演罪的处罚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实施的淫秽电子信息犯罪行为,一般都是小规模的网站或者个人所为,其离不开大的互联网站、电讯经营机构、金融机构的参与。大的互联网站、电讯经营机构提供开办淫秽网站所需要的互联网接人服务、网络存储空间、服务器托管、通讯传输通道、手机代收费等帮助条件,金融机构提供银行转账、网上费用结算等帮助条件。一旦离开大的互联网站、电讯经营机构、金融机构的帮助,淫秽网站几乎不可能收取费用,甚至不可能开办下去。大的互联网站、电讯经营机构、金融机构明知淫秽网站实施淫秽电子信息犯罪行为,仍然提供上述帮助条件的,其帮助行为就成为淫秽电子信息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就应该按照共同犯罪的规定来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般来说,构成共同犯罪的是大的互联网站、电讯经营机构、金融机构的个别人员,例如,为淫秽网站提供技术维护的大的互联网站的技术人员,移动运营商的具体经营人员,银行的网上业务部主管,等等。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cFJ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不仅仅限于这些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果这些大的互联网站、电讯经营机构、金融机构明知他人实施淫秽电子信息犯罪行为,仍然提供上述帮助条件的,根据《刑法》第366条的规定,应该对单立按照共同犯罪论处,按照单位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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