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认定步骤
发表时间:2017-10-13 13:59:1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0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单位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认定步骤,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处理单位犯罪未完成形态案件时,遵循一定的认定步骤,可减少认定失误的几率:
第一步,认定是否属于单位故意犯罪,只有得出肯定结论,才有存在单位犯罪未完成形态的余地。对于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只作为自然人犯罪案件起诉的,法院应及时与检察机关协商,建议检察机关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如检察机关不补充起诉的,法院仍应依法审理,对被起诉的自然人根据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其属于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②如果单位犯罪构成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应按犯罪未完成形态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步,根据单位犯罪所触犯的罪名,考虑可罚性问题,即对这种单位犯罪未完成形态是否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没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单位犯罪未完成形态案件,应由工商等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根据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单位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可罚性范围应当与自然人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可罚性范围一致(参见南京刑事辩护律师第81页)。从司法实务来看,法院所判决的单位犯罪未遂案件,基本上都是应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在此意义上,司法实务所划定的单位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处罚范围基本合理。再次强调,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所讨论的单位犯罪未完成形态,都是具有可罚性的犯罪未完成形态;对于那些不具有可罚性的单位犯罪未完成形态案件,不可套用南京刑事辩护律师的分析与结论。
第三步,对于单位实施的具有可罚性的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案件,根据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的成立要件,判断案件属于单位犯罪的何种具体未完成形态。虽然在第二步已经一定程度地考虑单位犯罪属于何种犯罪未完成形态,但是第二步的核心不在于精确认定单位犯罪的具体未完成形态,而在于判断对这种事实上的未完成形态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只有确认案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才需要根据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的成立要件,进一步精确判断该单位犯罪是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抑或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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