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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

发表时间:2017-10-13 13:45:1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539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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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故意犯罪一样,过失犯罪也存在时间与空间上的延续。在过失犯罪中,侵犯法益的危险也是从零开始逐渐递增的。如果以法益是否被毁灭来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那么,过失犯罪的保护法益未被毁灭时,在逻辑上完全可以成立犯罪未遂。只要不是从主观方面来理解“未得逞”,而从客观方面把握“未得逞”,认为“未得逞”是指法益未被毁灭,那么,过失犯罪完全有成立未遂犯的余地。

  不过,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过失犯罪没有成立未遂犯的余地。这是因为,我国《刑法》第15条明确要求成立过失犯罪必须发生法益被毁灭的构成要件结果,没有发生法益被毁灭的构成要件结果的,不成立过失犯罪。这样,仅在法益未被毁灭时才能存在的犯罪未完成形态就失去了逻辑基础。因此,在我国,过失犯罪自然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不存在犯罪既未遂的问题。

  追溯我国立法源流,在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中,第6条的标题为“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可见,我国立法者仅打算处罚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不想处罚过失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所以,立法者要求只有在发生法益被毁灭的实害结果时,才成立过失犯罪。这就是为什么必须发生实害结果才能成立过失犯罪的立法原因。

  总之,由我国刑法的特质所决定,过失犯罪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不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所以,通说认为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是正确的。但是也要看到,就理论上而言,过失犯罪存在未遂是完全可能的,这一点对于理解结果加重犯是否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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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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