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擅长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资深,高校教授专家团论证被告人申诉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客体

发表时间:2017-10-23 10:50:5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63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客体,希望能帮助大家。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残疾人、儿童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管理秩序。在《刑法修正案(六)》(草案)的讨论过程中,有人认为本罪属多重客体犯罪,即其同时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社会公共秩序,并主张将本罪置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犯罪的类似条款后,即认为本罪的主要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从《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看,它将本罪作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归人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这表明,残疾人与儿童的身心健康应当是本罪的主要客体。残疾人因生理缺陷或障碍,自我保护能力弱;未成年人因心智发育不健全,认识社会事物和辨别是非的能力有限,在受到外力侵害时往往不敢反抗,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极易受到侵犯,需要给予特别保护。乞讨,是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有其历史的、经济的、社会的诸多原因。从个人来讲,乞讨是一种苦求,是希望得到他人或社会帮助的个人行为,通常不会危害他人、社会的安全。健康的成年人选择乞讨,以乞求他人给予施舍作为自己的生活方式,这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行为人自主选择的结果。而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因其既可能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也可能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因而其乞讨行为是否是自主选择的结果处于不确定状态。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方式强迫残疾人、儿童从事乞讨活动,当然地侵犯了他们的人身权利、人格尊严。对于未成年人而言,乞讨的生活会对其今后的人生产生非常大的负面影响,破坏了未成年人正常的成长发育。此外,乞讨虽然可以称得上是公民自身的一项生活自救手段,但是有预谋的、有组织的团体性乞讨会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一定的破坏。“我国针对乞丐产生的原因多元化的现状,采取了具有包容性的救济和收容的社会政策,但社会上有些人正是钻了这一政策的空子,采取欺骗、胁迫、利诱等手段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行乞的方法,为自己牟取不正当利益,同时也破坏了社会政策,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但是,社会管理秩序不是本罪的主要客体。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残疾人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而有关具体的残疾标准可以参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的《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另外,本罪所指的残疾人应是真正意义上的残疾人,也即确实符合国家的残疾人认定标准。对于社会生活中经常出现的为了方便乞讨而让行乞人假扮残疾人以博得大众的同情从而更容易讨得财物的,不符合本罪的犯罪对象要求。关于未成年人,本罪特指的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应是指已满6周岁的儿童,而不包括不满6周岁的婴幼儿。不满6周岁的婴幼儿完全缺乏认识能力和意志能力,即使行为人要将其组织起来进行乞讨,也不必对其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而本罪规定的是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乞讨,那么其对象就不应包括没有任何意志能力的婴幼儿。对于非法组织14周岁以上的人乞讨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以治安违法行为论处。

  本罪被组织的对象是残疾人与未成年人,且人数应当是多人。就被组织乞讨的人员的数量而言,虽然条文并没有写明被组织乞讨的人员必须是多人,但是从立法原意来看,因为组织乞讨活动是把分散的个人集合起来,不仅可能促使乞讨队伍的扩大、乞讨活动规模化,而且还容易演变成带有黑社会性质的“丐帮”,使其社会危害性增大。关于本罪的犯罪对象还应注意的是,残疾人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两者之间的外延存在交叉,残疾人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可能是残疾人。但不管怎样,只要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实施组织乞讨行为,其对象无论是残疾人,还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抑或二者兼有,都可构成本罪。

以上就是关于: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客体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wqlsw.cn/gcyj/1321.html
律师推荐
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南京刑事律师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