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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敲诈勒索罪的四个要件是什么?)

发表时间:2021-08-31 14:27:3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273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敲诈勒索罪的四个要件是什么?),希望能帮助大家。

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如下四个方面:

一、敲诈勒索罪的客体

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也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在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对象的认定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不动产可以成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

因为不要求当场交付财物,因而完全有可能发生敲诈勒索不动产的现象。例如,行为人采取威胁的方法将被害人撵出住宅,占有住房,甚至办理过户手续,这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特征。

(二)赃物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可以成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

赃物等犯罪所得既可以成为抢劫罪、盗窃罪等犯罪的对象,也可以成为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对象。也就是说,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对象既可以是被害人合法占有的财物,也可以是非法占有的财物。

(三)违禁品可以成为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对象

毒品、假币、淫秽物品可以成为抢劫罪、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也能成为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对象。

(四)商业秘密能否成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

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根据《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这就意味着以胁迫方法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不能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二、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

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对他人或者其担忧安危的第三人实施侵害相威胁,迫使其交付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敲诈勒索罪客观方面的行为结构是:行为人发出威胁+被胁迫人因此产生心理强制斗被胁迫人基于精神强制处分财物-+行为人或者第三人获得财物。对敲诈勒索罪客观方面的认定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一)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手段是对被害人实施威胁

威胁,是指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施加精神的强制,造成其心理上一定程度的恐惧,以致不敢拒绝行为人要求的方法。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手段,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威胁既可以对被害人直接发出,也可以通过第三人或者用书信等方式发出。

2.行为人一般是扬言在以后某个时候实现威胁,但也可以扬言当场实现威胁(非暴力威胁)。

3.威胁的内容不仅可以用实施暴力相威胁,而且可以用揭发隐私、毁坏财物等相威胁。

4.行为人在发出威胁时,既可以有实现威胁的真实意思,也可以没有实现威胁的真实意思。也就是即使编造虚假的事实发出威胁的,只要使对方产生恐惧即可。

5.威胁的内容既可以是非法的,也可以是合法的,如向司法机关举报其犯罪事实。

6.行为人向被害人告知的威胁既可以由其本人实现,也可以由第三人实现。但在由第三人实现时,行为人必须使对方知道行为人能够影响第三人或者让对方推测到行为人能够影响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不要求行为人与第三人有共谋关系。

7.行为人扬言将要损害的对象,不仅可以是财产的所有人或保管人本人,也可以是他们的亲属,甚至还可以是与之有某种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在被胁迫人与财产所有人不同时,由于具有行为人、受威胁人和财产受损人三方主体,故称为三角敲诈勒索。

8.行为人所实施的威胁行为,必须实际上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产生了精神强制,造成心理上的恐惧。当然,被害人面对威胁十分冷静、不为所动,采用报警等方式阻止行为人的犯罪而导致犯罪未遂的案件除外。对于威胁行为是否必须达到足以使财物所有人、占有人产生精神强制的程度,第一,因为敲诈勒索罪是针对具体的被害人实施的,在具体的案件中被害人的心理、生理素质存在差异。不同的被害人对相同威胁的心理承受能力不可能是完全相同的,因而同一威胁对不同被害人实际产生的精神压力或者心理强制作用,可能会不同。换言之,相同的威胁可能能够使一些人产生恐惧并被迫交付财物,但却可能无法使另一些人产生心理恐惧并被迫交付财物。因此,采取一般人标准在被害人的心理素质超出一般人或者低于一般人时可能导致不合理的情况。第二,被害人对威胁的主观感受还可能会受到当时具体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的环境条件下,被害人对相同的威胁的主观感受也可能差异巨大。

(二)敲诈勒索罪的行为内容是迫使被害人交付公私财物

1.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既包括要求被害人向行为人本人交付,也包括要求被害人向第三人交付。

2.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既包括迫使被害人交付其所有的财物,也包括迫使被害人交付由其保管的他人财物。

3.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既包括要求被害人将行为人尚未控制的财物交付行为人本人或者第三人占有,也包括要求被害人将行为人已经占有的财物予以放弃。

(三)敲诈勒索罪的四种行为表现方式

1.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以日后的侵害行为相威胁,当场占有其财物。

2.对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以日后的侵害行为相威胁,日后占有其财物。

3.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迫使被害人日后交付财物。

4.以当场实施非暴力侵害相威胁,迫使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

(四)发出威胁与提出索取财物要求之时间先后关系

1.在大多数情况下,二者是同时进行的,即行为人在向被害人发出威胁的同时,提出了勒索财物的要求。

2.先对被害人发出威胁,在一定时间之后提出索取财物的要求。

3.先向被害人提出索取财物的非法要求,在一定时间之后施以威胁。

三、敲诈勒索罪的主体

敲诈勒索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

四、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方面

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既包括意图使本人非法占有,也包括意图使第三人非法占有。由于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以下两种情形不能以敲诈勒索罪论处:(1)行为人为了追回自己被他人非法取得的合法财物,而对非法占有人实施威胁,迫使其返还财物的。(2)行为人为了催促对方当事人偿还已到期而拒不偿还的债务而实施威胁,迫使其履行债务的。

上述敲诈勒索罪的四个要件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个要件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

以上就是关于: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敲诈勒索罪的四个要件是什么?)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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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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