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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0-16 15:05:0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33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客体

  破坏生产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所谓生产经营,是指一切生产、流通、交换、分配环节中的正常生产和经营行为。①就其范围而言,包括工业、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与这些产业的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建筑业、运输业、商业等。就其性质而言,既包括国有的,也包括集体的,还包括私营的、外资的、个体的等。

  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客观方面

  破坏生产经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76条的规定,本罪的客观方面具体包括以下三种行为手段:

  (一)毁坏机器设备

  毁坏机器设备的手段,如切断电源,破坏锅炉、供料线;破坏农业机械、排灌设备;破坏运输、储存工具,影响商业经营;等等。毁坏既包括彻底毁坏,也包括使其暂时无法正常使用。

  (二)残害耕畜

  残害耕畜是农村地区实施的破坏生产经营罪经常使用的手段,但随着农业机械化水平日益提高,使用这种手段的案件日益减少。

  (三)其他方法

  至于其他破坏生产经营的方法,则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如砸碎、烧毁;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如明知有故障而不加排除。但不论方式如何,采用的手段怎样,破坏的对象都必须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如破坏农具,毁坏种子、秧苗、树苗、庄稼、果树、鱼苗;使生产指挥、工艺流程产生混乱以影响工业生产,。

  三、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主体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主观方面

  破坏生产经营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并且必须是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泄愤报复”比较好理解,“其他个人目的”一般是指出于个人恩怨而产生的憎恨、厌恶、不满等。例如,因受到领导或他人的批评而产生不满,自己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而产生不满,嫉妒他人的成绩而心怀不满,与他人发生冲突而心生不满,以及厌烦工作而产生不满,等等。《刑法》第276条规定的“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实际指的不是犯罪目的而是犯罪动机。①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要件。因而笔者认为,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主观“目的”的认定并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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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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