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21-08-25 09:15:1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30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开设赌场罪的客体
开设赌场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开设赌场的行为为社会公众提供了一个进行赌博的固定场所,从而可以不断吸引他人前往赌博,参赌人数众多、赌资数额大、影响恶劣,对社会风气侵蚀严重,对社会管理秩序破坏极大,社会危害性远大于一般的赌博犯罪,因此,必须给予更严厉的打击。
二、开设赌场罪的客观方面
开设赌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
(一)“赌场”的认定
所谓赌场,是指赌博活动得以进行的场所以及赌博活动所必需的相关设备。一般认为,赌场不要求是常设的、固定的,它既可以是公开的场所,也可以是不公开的场所。本罪中的赌场,非为进行一般赌博的场所,而是指为开设者所控制,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专门用于赌博活动,并且在一定范围内为他人所知晓的场所。在实践中,对于行为人长期携带赌具,聚集多人不停变换地点进行赌博活动并抽取渔利的,属于聚众赌博,应当认定为赌博罪而非此处的开设赌场罪。原因在于,这类游击式的赌博活动不具备赌场的稳定性特征,故不认为构成本罪。
(二)“开设赌场”的认定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为不特定的参赌者参与赌博活动连续地、稳定地提供赌博的场所和用具等设备的行为。过去传统上开设的赌场一般是房屋、场馆,场内的筹码、赌具也都为实物。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通过网络开设赌场的现象越来越突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通过网络开设赌场在形式上一般分为两种类型:
(1)以作为的形式开设赌场。这里又可以分为两种具体的形式:第一,行为人自己开设赌博网站,招徕不特定的对象投注进行赌博;第二,行为人作为国内外赌博网站的代理人,接受投注,从中渔利。
(2)以不作为的形式开设赌场。行为人明知赌徒利用其合法开设的网站进行赌博活动,有能力停止提供服务但仍为赌博活动提供服务的情形。一般认为成立此处的开设赌场需要具备以下三点:其一,参赌者利用网站的某一功能进行赌博;其二,网站的实际控制者对于这一点是明知的;其三,网站的所有者必须能够对网站予以控制,可以随时停止服务,否则,如果行为人不能实际控制和管理用以赌博的网络空间将不构成开设赌场,应认定为聚众赌博。
三、开设赌场罪的主体
开设赌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如果单位从事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主要参与开设赌场者按照自然人犯本罪予以定罪处罚。
四、开设赌场罪的主观方面
开设赌场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提供场所和赌具等设备为不
特定多数人参赌提供便利,仍决意为之。本罪行为人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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