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0-16 14:44:2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4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客体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真假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客观方面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依照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内容、专用纸、荧光油墨、形状等样式,使用印刷、复印、描绘、拓印等各种制作方法,非法制造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印刷,是指把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文字等做成版,涂上油墨,印在纸张上;复印,是指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原样重印,特指用复印机重印;描绘,是指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原样描画或者在已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逼真、需要改正的地方重复涂抹;拓印,是指在真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蒙一层薄纸,先拍打使之凹凸分明,然后上墨,显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文字、图像。从纵向方面看,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印刷、制版、刻字等一系列工艺活动。制版,是指制造各种印刷上用的版;刻字,是指用刀或其他专用工具在木板或金属板上把字刻下来或用化学方法腐蚀而成。
(一)关于伪造的方式问题
对变造应区别不同情况:行为人在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础上,采取揭层、挖补、拼贴等方法,使真增值税专用发票变成两张,甚至数张,使原真增值税专用发票面目基本上不存在,对这种情况,不能按照犯罪处理。因为伪造有别于变造,其不包括变造情况。伪造是制造,是从无到有;而变造却是在有的基础上改变其内容或数量,二者有着明显的不同。在实践中,伪造行为的社会危害远远大于变造行为,伪造的数量往往很大,而变造的数量不可能很大,行为的发生也很罕有,对变造行为不足以单独规定为犯罪。另外,从罪刑法定的角度看,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变造行为,就不能对此以伪造论处。如果行为人出于逃税或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而对真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不作改动,仅仅玩弄“数字游戏”,夸大交易额,也即涂改发票,这实际上就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为自己虚开”情形,可以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理。
(二)关于伪造的主体问题
伪造的主体问题,即关于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的资格问题。伪造是指非法印制,即无权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即认为伪造的主体是无权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伪造的主体是无权者,原因有两点:首先,伪造不等同于非法制造。伪造是非法制造,但非法制造并不必然是伪造。非法制造是指违反法律规定而制造,只要制造行为与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不符合,就为非法制造。所以,非法制造的外延大于伪造,二者不可混同。其次,伪造不包括擅自制造。擅自制造是指有权印制发票的单位或个人,超过法定的数量,擅自非法越权印制发票。事实上,擅自制造是非法制造的一种形式。就擅自印制发票而言,擅自印制的发票在形式和内容上与正式合法有效的发票并无区别,意在强调发票的制作主体有越权或滥用权限制作发票的违法行为;而就伪造的发票而言,意在强调发票缺乏真实性。所以,伪造不包括擅自制造,有权者既然能印制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会印制假的,即不会伪造。只有无权者因无法印制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会伪造。
三、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自然人。就自然人犯罪而言,对犯罪主体的要求是:(1)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即年满16周岁;(2)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行为人具有行为辨认和控制能力。对单位犯罪而言,国有、集体单位不要求具备法人资格;但对私人企业,根据《单位犯罪案件解释》,只有具备法人资格,才可能构成单位犯罪。否则,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另外,单位设立的目的必须正当、合法,如果是为实施犯罪而设立,则仍然不能成立单位犯罪。
四、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观方面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权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印制或者明知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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