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0-15 14:40:4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7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寻衅滋事罪的客体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即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它与社会成员的道德观念紧密相连,实质上是社会成员所组成的共同生活体的秩序,因此,它既包括公共场所的秩序,也包括非公共场所秩序。
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
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寻衅滋事,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寻衅滋事,一般是指在公共场所肆意挑衅,无事生非,起哄捣乱,进行破坏、骚扰行为。寻衅滋事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形: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所谓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在耍威风、取乐发泄、填补精神空虚、寻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动机的支配下,行为人无故、无理殴打他人,以此满足其精神或其他情感方面的需要,它违反了社会的公序良俗。情节恶劣,在这里则是指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取乐的、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或者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的,等等。 .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一般是指妨碍他人行动自由的行为或以言语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妨碍他人自由的行为可以暴力方式,也可以其他方式作出,辱骂的对象不要求是特定的。此处的%隋节恶劣”,一般是指多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追逐、拦截老人、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以极端下流的语言辱骂他人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等。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强拿硬要,是指违背他人意志强行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强行”可以包括暴力和威胁的内容,但其程度只能是较轻微的,不需要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这也正是寻衅滋事罪的本质所在。“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则是指在违背他人意愿的情形下,随意损害,不当、非法使用公私财物的行为。此处的“情节严重”,一般包括多次强拿强要,多次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或者强拿强要、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等。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坊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公共场所,是指不特定人可以自由出入,进行公众性活动的场所,如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影剧院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应根据行为当时
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其中的时间因素、地点因素、范围和社会影响因素都对行为判断有着重大的影响。
行为人只要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实践中,往往多种情形同时存在,但并不要求每一种情形都达到足以定罪的程度,只要综合整个案件情况,达到了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的程度,即应认定构成犯罪。
三、寻衅滋事罪的主体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对于未成年人寻衅滋事行为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月11日公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第8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四、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
寻衅滋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通常出于蔑视法纪、显示威风、寻求精神刺激或者发泄、报复等卑劣下流的动机。动机作为行为人的一种内心向,在认定和区分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上有着重要的作用。比如,行为人在寻衅滋事活动中任意损毁财物,如果行为人是出于寻求精神上或心理上的满足感而实施了该行为,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行为人是出于单一的、明确的毁坏特定财物的目的而实施了该行为,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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