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
发表时间:2017-10-27 13:32:2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1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界限
间谍专用器材也属于国家禁止自由流通的物品,因此,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的行为也可以说是一种非法经营行为。但由于《刑法》作了特别规定,所以两罪形成法条竞合关系,对于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的行为,应适用特别规定按本罪论处。只有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才能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二、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的特殊形态认定
(一)停止形态认定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完成了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的行为,即构成既遂。但如果行为人尚未完成生产、销售行为的,即为未遂。例如,行为人在生产过程中被当场抓获的,行为人正在出售间谍专用器材但尚未完成交付的,均属于未遂。
(二)罪数形态认定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的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但是,行为人同时实施了非法生产、销售行为,或者同时生产或销售了不同间谍专用器材的,仍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走私间谍专用器材入境后予以销售,或者生产间谍专用器材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而同时触犯其他罪名的,一般按牵连犯处理,从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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