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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1-07 13:23:2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55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客体要件

  我国正处在经济快速发展阶段,存在贫富差别、城乡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的差距加大、进城务工农民工增多等问题,一部分人在工作无着落、生活困难的情况下,选择了流浪乞讨的生存方式。也有一些人并非生活无着落,必须选择流浪乞讨的生活方式,而是想利用他人乞讨为自己谋取利益,这严重损害了流浪乞讨人的合法权益和破坏社会秩序。对于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他人乞讨的行为,必须予以惩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乞讨的行为。

  所谓以暴力手段组织他人乞讨,是指行为人直接对残疾人或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采取殴打、捆绑等危害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的手段,迫使其乞讨。所谓“胁迫”他人乞讨,是指行为人以立即实施暴力或其他有损身心健康的行为,如冻饿、罚跪等相要挟,逼迫他人进行乞讨的行为。这里的“乞讨”是指向他人乞求讨要食品、衣物和金钱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往往出于牟利的目的。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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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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